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的实施,近些年针对食品合规性的案例逐年增加,其中很多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索赔的“消费者”,这些专业“消费者”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疲于应付,但又不得不面对因产品问题而导致的索赔问题。据官方数据,此类案件中绝大部分针对食品标签。本文根据食品案例,以案说法,解读食品案例中经常触犯的法规标准条款。
一、消费者索赔法规依据
1.1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解读:价款十倍是最高的赔偿金额,以国家法规的形式确认。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三倍赔偿”是针对所有产品的基本赔偿要求,前提是有欺诈行为。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发布)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首次出现十倍赔偿予以支持的规定,同时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
二、食品案例中的常见标示问题
2.1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解读:该问题主要针对进口食品,尤其是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产品,虽然国外产品可以通过海外直邮或报税模式进入中国,但仍然受过国内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管。
2.2 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
违反条款:《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解读:案例中该类食品通常添加了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发布新食品原料公告时,会同时规定原料的适用类别、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等,企业添加新食品原料时一定要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按照规定标示。
2.3 标签以外的其他方式宣传产品功效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解读:除产品标签外,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站、产品说明书或宣传页、广告等方式宣传原料或产品的功效,也不符合食品法规要求。
2.4 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示
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解读:我国法律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而且标示应当显著,易于识别,否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口食品原文包装上如标示了转基因,中文标签上必须显著标示。
2.5 生鲜食品按照GB 28050-2011标示也要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第7条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解读:生鲜食品在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范围内,可以不标示营养成分表,但如果标示就需要按照GB 28050-2011的要求标示,否则属于违规。
2.6 产品标准中需要标示的内容
违反条款:除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外,产品标准中也会要求强制标示某些内容。
解读: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某些指标,如果汁含量、产品标准等级、产品类型、固形物含量等。
2.7 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
违反条款:《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解读: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含量,符合带入原则的产品必须在配料表中标示清楚位置,以符合法规要求。
2.8 标签上特别强调配料而未标示添加量
违反条款:GB7718-2011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解读:特别强调是指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表现形式进行着重标识。除产品名称而在标签上特别强调,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9 产品执行标准已作废或标示错误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GB 7718-2011中4.1.10规定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解读:企业在审核产品标签时,需对产品标准的有效性以及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保持关注,在标准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标示内容。
2.10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解读: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绝对化用语往往是主观性表述,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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