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没有某一具体产品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标准。许多食品分类上属于同一类别,在安全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相同,只需制定一个通用的标准即可,但从标准名称上无法直接看出覆盖了哪些食品,需要查看标准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
第二,不是所有食品都要制定国家标准。以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污染物是指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生产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物质。常见的污染物包括铅、砷、汞、多环芳烃、二恶英等。是否要对某类食品中某个污染物制定限量标准,要根据此类食品中该类污染物的污染情况以及此类食品的膳食摄入量对该类污染物暴露程度的影响比重来考量;是否将一个污染物项目列入国家标准,要看这个污染物的危害、暴露评估情况等。简而言之,就是要看这个污染物本身有多大危害、食品中含量多少、人们会吃进去多少,当三者给人群健康带来公共卫生层面的危害时,就必须采取行动。而所谓公共卫生意义并不是个体层面,因为人群中普遍存在个体差异,过早采取行动会付出大量成本却收效甚微。
第三,过程管理是制定产品标准的前提和基础。不安全的生产环境不可能生产出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专门有一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的标准,该类标准主要规定了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中,食品企业从厂房布局、原料购置、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污染控制、人员健康、产品召回等关键环节应该符合的基本要求。该类标准集中体现的就是“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一核心思想。这也往往是食品企业最容易忽视、食品安全问题最常见的原因。
第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包含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八个方面,主要是从安全方面进行考量,不包括质量指标,所以非强制的食品质量标准还可以继续存在。其实,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许多所谓的没有食品标准的问题往往是涉及质量指标,或是人为非法添加、掺假使假的行为,这些问题是现阶段食品安全标准无法解决的。
第五,法规本身具有滞后性。国家标准无法赶上食品行业的发展,我们应强调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过程管理、保证生产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指导生产。
综上所述,要全面、完整、正确地理解和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能解决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也不是食品安全执法的唯一依据,应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去判断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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