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 2015 版)》,将冷链即食食品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该细则明确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链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提供给消费者的可直接食用的冷链即食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饭团寿司三明治汉堡类、其他类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相关检验要求。明确生产许可条件核查包括管理制度审查、场所核查、设备核查、基本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点核查、人员核查等五个方面。
细则指出,冷链即食食品的保质期限一般为 24 小时。在全程冷链温度 ≤8 ℃ 条件下,如保质期限超过 24 小时的,需经第三方食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但保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可确保食品中心温度恒处于 0 ℃ —4 ℃ 条件的,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食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限。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食品包装结束时计算。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仅适用于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冷链即食食品产品。对于之前已取得其他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冷链即食食品生产企业,在原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期满后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请,鼓励上述企业提前执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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